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宏其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宏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宏其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以
100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8年9月8日,於民國10
6年12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34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