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博文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9月、6月、1年2月、1年、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8921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9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