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409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雄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薛西全 律師 黃靜瑜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喜來登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萬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