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中交簡字第20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英賓法官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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