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虞,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