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料系統各1份應予補充外,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其他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