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3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債務人 陳重序 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莊政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100年7月5日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30日函、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0年7月5日陳報狀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