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秋文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2569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100年大型保管字第45號扣押物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均屬沒收之物;而被告所涉本件商標法案件,已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已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62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0年4月19日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係仿冒他人商標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6月30日附表:
1.扣案之仿冒Wii商標零配件234個
2.仿冒NDS商標零配件95個
3.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吊帶18條
4.仿冒迪士尼商標吊帶97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