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忠文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1500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於100年12月30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後補云云,有上訴狀可稽;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嗣經原審法院於101年1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補正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業於101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