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富生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富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富生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曹富生前㈠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
199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6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2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76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
1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68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793號裁定就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7月16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2日後,終結日為102年11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