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50號上訴人即原告禹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芬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工會黃炎興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95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804,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8,078元,加計上訴聲明第三、四項屬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各4,500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0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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