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李克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107號、第14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7年8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