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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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地(已歿)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林忠熙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
534、7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金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詎不知警惕,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晚間7時至106年11月30日凌晨0時許,在宜蘭縣○○鄉○○路○段○○○巷○弄○號其住處飲酒後,竟仍於106年11月30日下午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逾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之情形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上路。於106年11月30日下午1時21分許,行經宜蘭縣○○鎮○○路與維揚路152巷口,因注意力不濟而闖紅燈,適有被害人 邱玉美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自維揚路152巷進入該路口,突遭被告黃金地駕駛上揭車輛撞擊,致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及左側小腿左腳踝移位閉鎖性骨折之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於106年12月1日下午2時39分因創傷性休克死亡,被告黃金地於肇事經警方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案經邱玉美之夫 薛忠厚 告訴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黃金地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前段之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金地業於檢察官起訴、案件繫屬本院審理後之107年8月28日死亡,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8月29日107年甲宜相字第283號相驗屍體證明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提起公訴,檢察官江貞諭、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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