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540號債權人 陳文旺 債務人 鍾日鴻 (即 劉成威 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日泉 (原名: 劉日泉 (即劉成威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學章 (即劉成威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學財 (即劉成威之繼承人)債務人 鍾維龍 (即劉成威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學增 (即劉成威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劉蘭香 (即劉成威之繼承人)債務人 袁劉蘭妹 (即劉成威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