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六小字第1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彭仲祥
被   告  陳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玖仟玖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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