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賢永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張晏瑋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案告訴乃論部分(即公然侮辱部分)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