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680號聲請人 張風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馨儀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邱馨「儀」】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邱馨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邱馨「儀」】簽發本票金額130萬元之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