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560號債權人 楊正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尚坤胡宜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李尚坤或 李尚珅 ?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聲明究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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