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李子旗 被告 宋益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25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陳一誠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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