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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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564號聲請人台灣安川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宮浩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耿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二、提出相對人楊耿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