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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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6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育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釋明請求利息部分中未到期部分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