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淑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人清償新臺幣53,151元,及其中新臺幣17,888元,自民國110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32,085元,自民國110年
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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