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3號上訴人 杜雨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壹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