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游惠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詠蘭華南銀行宜蘭分行│100年3月30日│7,800元│GD0000000││││││││││├─┼─────────┼─────────┼─────────┼────────┼────────┼──┤│2│李詠蘭│華南銀行宜蘭分行│100年10月31日│3,900元│GD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