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法定代理人 沈志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通知聲請人於101年5月4日到庭以調查聲請人是否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 陳連成 之遺產管理人(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為了解本案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本院曾通知其到庭調查是否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陳連成之遺產管理人乙節,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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