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435號

聲請人 許雁晴

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陶光星 律師

楊睿杰 律師

相對人 楊文瑞

送達地址:台中市○○區○○○○○○00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訊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就相對人與所生2名未成年子女間會面交往暫時處分於本案審理期間民國114年9月9日當庭和解,並當庭口頭約定就114年中秋節、國慶日連續假期約定互相交換即中秋節連續假期由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度、國慶日連續假期由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共度。詎相對人於中秋節假期逕自前往聲請人家中欲接未成年子女,聲請人當場提醒相對人,相對人事後竟以此事大做文章,反以和解筆錄並未記載前述合意,認聲請人非友善父母即不遵守兩造會面交往約定假象,向本院提起反請求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由相對人單獨任之,且此種情形相對人於114年9月9日開庭時同時有就114年9月6日本無須進行會面交往一事大做文章之情形。為此依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規定,聲請交付本案於114年9月9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72號改訂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之當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聲請人陳明其因上開事由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民事反聲請狀在卷可稽。可認其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取得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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