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刑拾貳年拾月。
理由甲○○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江錫麟
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麻│有三││南│9│臺│││同│同│││醉│期年││投│9│中│4││││││條│徒二││地│偵2│地│訴4│1│││2││例│刑月││檢│1│院│2││上│上││││││署│2││3│││││├──┼──┼────┼──┼─────┼─┼───┼────┼─┼───┼────┤│煙│有八│││2││││同│同││││期年│││4││1│││││││徒││〞│偵4│〞│訴1│5│││7││毒│刑│││3││7││上│上││││││││││││││├──┼──┼────┼──┼─────┼─┼───┼────┼─┼───┼────┤│偽證│有三│││5│臺│││最││││造券│期年│││5│中│重0││高│台9│││有│徒二│81│〞│偵5│高│上5│7│法│6│5││價│刑月│││4│分│更3││院│上9│││││││1│院│㈡│││5││└──┴──┴────┴──┴─────┴─┴───┴────┴─┴───┴────┘
受刑人現在澎湖監獄執行中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