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宏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宏彰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其餘聲請(即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如有變更,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係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判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而查本件受刑人為附表一、二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8日將原內容「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變更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於同年月23日公布,自同年月25日施行。考刑法第50條修正增訂第1項但書之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刑處分之利益,否則有違數罪併罰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本旨,經比較刑法第50條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規定顯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之。
三、定刑部分: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7年度台非字第5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附表一編號3、4、7、8所示各罪雖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餘罪則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向檢察官請求就該8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1件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附表一編號1至4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一編號5至8之罪,曾經本院於101年度訴字第585號、第676號合併判決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一所示8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各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總和3年6月;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依此,本件附表編號3、4、7、8所示各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餘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均附此敘明。
四、聲請駁回部分: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且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與附表一編號1、2、5、6所處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受刑人就附表二所處之刑(即執行案號:101年度執更字第1003號),均未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1件在卷可考,且經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供陳詳確(見本院本案卷第53頁),茲檢察官逕就該2罪所處之刑同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另受刑人雖尚向檢察官聲請就其另犯之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68號(即執行案號:102年度執字第523號)、101年度訴字第823號及101年度訴字第883號(即執行案號:102年度執字第591號)、102年度訴字第11號(即執行案號:102年度執字第706號)、102年度訴字第88號(即執行案號:102年度執字第933號)、102年度訴字第156號(即執行案號:
102年度執字第1419號)判決判處罪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併定應執行刑,然皆未據檢察官併同聲請,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自無從為准駁之裁量(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04號、第9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末予說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一: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及時間│101年5月4日下午3時許│101年2月24日上午11時│101年5月5日晚上10時││││許│28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9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9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94號│││、第803號│、第803號│、第80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50號│101年度訴字第450號│101年度訴字第4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19日│101年10月1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50號│101年度訴字第450號│101年度訴字第450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5日│101年11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4應執行有│編號1至編號4應執行有│編號1至編號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及時間│101年2月24日上午11時│101年6月17日上午8時│101年6月20日前2、3日│││許│至9時間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9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28│101年度毒偵字第1128│││、第803號│號、第1323號│號、第132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50號│101年度訴字第585號、│101年度訴字第585號、│││││第676號│第6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年10月19日│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50號│101年度訴字第585號、│101年度訴字第585號、│││││第676號│第67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1月5日│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4應執行有│編號5至編號8應執行有│編號5至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及時間│101年6月17日上午11時│101年6月20日前2、3日│││40分採尿前回溯72小時│某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128│101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第1323號│號、第1323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5號、│101年度訴字第585號、││││第676號│第6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1月26日│101年11月2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85號、│101年度訴字第585號、││││第676號│第67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13日│101年12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5至編號8應執行有│編號5至編號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期徒刑1年8月。│└────────┴──────────┴──────────┘附表二: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及時間│101年4月3日凌晨5時20│101年5月2日中午12時│││分許│許│├────────┼──────────┼──────────┤│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117號│101年度偵字第412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65│101年度嘉簡字第104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7月17日│101年7月1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1065│101年度嘉簡字第1041││││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編號2應執行有│編號1至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期徒刑5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