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77號原告 黃當發 被告 史國雲 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複代理人 洪瑋彬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 律師被告 羅杰献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68號妨害自由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4591號、108年度偵續字第226提起公訴,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4號、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刑事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368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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