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8號原告 鄭昕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黃玉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刪除google評論上對於原告店家的誹謗文字及FB貼文"黑店、賺很黑"」;第二項「賠償原告商譽損害10萬元」,其中聲明第一項「刪除惡意評論」部分,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至聲明第二項部分「10萬元損害賠償」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故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