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52號原告 李原頊 被告 王楊秀美 被告 廖曉倩 即 王致中 之繼承人被告 王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參諸起訴時相近時點,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屋齡為40年以上之透天建物、其實價登錄總價為420萬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在卷可稽,顯未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1,541,80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1,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