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20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張建龍
賴良茜
被 告 黃于珊 原名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5日下午4時
所宣示之判決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
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元
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筆錄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