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2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字第261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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