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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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李書安 被告 吳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