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林整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豊藏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坐落花蓮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按該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274元(計算式:11,342.57平方公尺*2,580元/平方公尺*1/14=2,090,27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繕本皆未附任何證據,應一併補正。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