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聖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聖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聖霖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於112年1月10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妨害兵役等案件,經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5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5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5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902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