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致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號00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致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致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4年6月、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524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