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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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嘉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瑋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謂「裁判確定前」,係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且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蓋在全部之應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臺抗字第46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26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
102年10月15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港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3年3月4日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業於
102年12月10日易科罰金而形式上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且各罪之宣告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一所示案件,雖經易科罰金而形式上已執行,然依前揭說明,在全部應執行刑執行完畢前,仍不能謂已執行完畢,是本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至前已執行部分,應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附表:受刑人洪嘉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犯罪日期│102年8月31日│102年1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628號│102年度撤緩偵字第188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652號│103年度港簡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9月18日│103年1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交簡字第2652號│103年度港簡字第1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15日│103年3月4日│├────┴────┼──────────────┼───────────────┤│備註│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301號│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26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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