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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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怡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怡蓉於民國99年6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1.新臺幣79646元整及自民國105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99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60929元整,自民國105年10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88計算之利息。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4057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王麗麗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9646││0月06日起│││││元│││││├──┼───┼─────┼──────┼──────┼───────┤│002│新臺幣││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88│││160929││0月06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