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2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2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4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甲○○、乙○○○共同違反依建築法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規定,各處罰金新臺幣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如附件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3人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3人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附錄法條:建築法第93條建築法第93條(違法復工)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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