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6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6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怡君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2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怡君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2586號被告陳怡君女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怡君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8年11月18日釋放出監,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1月17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65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1月11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某友人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11月15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4樓之居所內,因另案為警緝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怡君於警詢中之│全部犯罪事實。│││自白││├──┼──────────┼────────────┤│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犯罪事實。│││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1││││年12月3日)、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被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放後,5年內多次再犯施用│││紀錄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檢察官潘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