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司小調字第216號

聲請人 黃文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鴻霖 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依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吳鴻霖之住所地址寄送調解通知書,經郵政機關以「無此人」為由退回,此有本院調解通知退件公文封在卷可稽。又經本院於110年6月21日函命聲請人查報相對人之送達地址,該通知函亦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以本件顯無法對相對人為送達而不能調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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