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茂川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一百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已明訂。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署檢察官承辦一百年度戒毒偵字第柒柒號被告陳茂川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是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0.01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聲請事實,業據被告陳茂川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案件尿液採證檢驗對照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尿液檢驗結果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百年度戒毒偵字第七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及扣案毒品及針筒照片共六幀附卷可稽,本院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