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ORATHAIMOMTHAIRAT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079號卷宗第18頁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麗瘦咖啡包二十八包、一包、一包及紙盒三十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ORATHAIMOMTHAIRAT(中文姓名: 歐菈泰 )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07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5月3日確定,於109年5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如臺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5079號偵查卷宗(下稱第5079號偵卷)第18頁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如上開第5079號偵卷第18頁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過失輸入禁藥罪,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0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9年5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四、又如上開第5079號偵卷第18頁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物品(麗瘦咖啡包28包、1包、1包及紙盒30個),係被告犯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承認不諱(見第5079號偵卷第4至5頁背面),並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08年1月2日高普南字第1081000074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高雄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發遞單(號碼:CZ000000000TH)影本、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2月6日FDA研字第1070036442號函暨扣案物照片可佐(見第5079號偵卷第6至15頁),堪信屬實。又本件主文所示物品部分,未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12月6日FDA研字第1070036442號檢驗報告書」為據,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禁藥,揆諸首開論旨,聲請人就該等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