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8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歐龍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高鳳數位內容學院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相對人之正確名稱(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為「高鳳數位內容學院」,惟附件票據蓋印之名稱為「財團法人高鳳技術學院」,如以「高鳳數位內容學院」為債務人,應並陳明與所提票據上之記載不同之理由)。
二、提出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及變更登記資料,並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同時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