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曾秀芬 被告 雲文平
蔡譯瑩 葉啟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