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六規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萬元,應繳裁判費三萬零七百元,原告起訴已繳裁判費七千六百元,尚應補繳二萬三千一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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