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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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8號
聲請人 高宛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IKEWAHYUSETYOWATI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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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8號
聲請人 高宛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IKEWAHYUSETYOWATI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