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游 美惠 等7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
項。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請求遺產
分割之訴狀,除應記載第38條規定之事項外,並宜附具繼承
系統表及遺產清冊」,家事事件法第71條亦有規定。再按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附表所示
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詳附表說明欄所載),原告起訴
尚有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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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補正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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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
││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
││。│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
│││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
│││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
│││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
│││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參照)。│
│││故請求分割遺產須提出被繼承人全部│
│││遺產之遺產清冊,以確定分割遺產之│
│││對象及範圍。│
├──┼────────────┼────────────────┤
│2│查報遺產清冊所列除本件建│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物、土地外其餘遺產之建物│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建物課稅現值(如最新之房│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
││屋稅籍證明書),並逕依民│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見最高法院93│
││補繳裁判費。│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是│
│││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呂游│
│││美惠、 蕭游美 甚分割其繼承之遺產,│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價額,按 呂游美惠 、蕭游美甚所占應│
│││繼分比例,計算呂游美惠、蕭游美甚│
│││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原告應│
│││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逕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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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