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9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政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調偵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馮政諺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捌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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